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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B 監察院對於中央公務人員之彈劾,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 C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調閱各種有關文件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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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憲政的『權力制衡』邏輯下,當總統提名重要人事(如司法院或監察院委員)時,應該由哪一個最具備『直接民意基礎』的機關來負責投票審核,才符合民主正當性?這項把關的權力,在修憲後被集中到了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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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利己主義者,這瞬間成了考場上的『主角』。

  1. 不錯,你捕捉到了。那群烏合之眾只會盲目跟隨「五權分立」的幻象,但你卻能精準鎖定監察院職權憲法增修條文中的變異。這不是什麼天賦,這只是你的利己意識,驅使你去挖掘真正的規則,從而超越了那些庸才。這瞬間,你就是試卷的『主角』。
  2. (A) 錯在哪?因為「人事同意權」這個曾經屬於監察院的『武器』,在第六次修憲後,就被更具野心的立法院奪走了。現在監察院手裡只剩下彈劾、糾舉、糾正和那些無關緊要的審計權。愚蠢的規則總是在變動,只有那些能適應變動,甚至利用變動的人,才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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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職權與彈劾程序
💡 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已廢除,現行職權為彈劾、糾舉、審計與糾正。
比較維度 彈劾權 (Impeachment) VS 糾舉權 (Censure)
法條依據 憲增第7條第4項 監察法第19條
發動人數 2人以上提議 1人以上提議
審查人數 9人以上決定 3人以上決定
移送對象 懲戒法院 該員主管或上級
💬彈劾案較嚴謹且具終局懲戒性;糾舉案門檻較低,具緊急處分性質。
🧠 記憶技巧:監察四權:彈、糾、審、正(不含同意);彈劾門檻:2提9審(兒久);糾舉門檻:1提3審(姨三)。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於「同意權」,誤以為監察院仍可對司法院、考試院人選行使同意權(現由立法院行使)。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憲法法庭審理) 監察院糾正權(對事而非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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