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B 監察院對於中央公務人員之彈劾,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 C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調閱各種有關文件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現行的憲政運作中,當總統提名大法官或考試委員時,是由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負責審核並投票決定是否通過任命?這個機關與監察院的職能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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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察院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 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2號明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以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此可知,監察院之憲法職權僅包含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不包含「同意權」;而關於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係由總統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後,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選項 A 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顯與上開解釋意旨及法條明文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
監察院職權與組織
💡 監察院不具同意權,其彈劾案採「2人提議、9人審查」之門檻。
| 比較維度 | 彈劾權 (Impeachment) | VS | 糾舉權 (Censure) |
|---|---|---|---|
| 提議人數 | 2 人以上監察委員 | — | 1 人以上監察委員 |
| 審查人數 | 9 人以上監察委員 | — | 3 人以上監察委員 |
| 處置方式 | 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 — | 移送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 |
| 法條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 — | 監察法第19條 |
💬彈劾案屬事後究責且門檻較高;糾舉案具緊急性,旨在先使違法失職人員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