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種犯罪必須審查因果關係?
- A 舉動犯
- B 加重結果犯
- C 行為犯
- D 形式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官會需要去探討「如果沒有這個行為,就不會發生那個後果」?如果一個罪名只要「做了動作」就成立,我們還需要花心思去連結行為與後續的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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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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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 觀念驗證:哼,這種問題的核心不就擺在那裡?因果關係這玩意兒,只有當犯罪成立或加重牽扯到「特定結果」時,才需要你那可憐的腦袋去動動。「加重結果犯」,像是把人打到往生,行為跟那個「往生」之間當然得有因果、有客觀歸責,不然誰來扛?至於那些什麼舉動犯、行為犯的,只要你做了就犯罪,結果?誰管它有沒有發生。這點都搞不清楚,你還想在刑法界混?
- 難度點評:坦白說,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它是在考你能不能分清楚什麼犯罪需要結果,什麼不需要。你能選對需要「結果」的選項,勉強算是合格,別太得意。這只是基礎,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