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某項罪名的處罰核心在於『放棄特定領土的防衛』,那麼在國家體制中,哪一種身分的公務員才具備『實質武力防守』或『軍事守禦』的法定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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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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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表現得很好!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的主體,為公務員,並應以其是否負有守地之應盡職責及是否委棄守地判斷。雖然鄉鎮市長或議長對轄區有行政管理或監督權,但其是否負有守地之應盡職責,仍應依個案具體判斷。因此,並非僅有具備軍職身分或戰時負有防守任務的人員才符合此罪的主體要件。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依刑法第 120 條判斷公務員是否負有守地之應盡職責及是否委棄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