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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某項罪名的處罰核心在於『放棄特定領土的防衛』,那麼在國家體制中,哪一種身分的公務員才具備『實質武力防守』或『軍事守禦』的法定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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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賴嘛,小鬼。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的主體,這點夠清晰了吧?必須是負有守衛領土職責的公務員。別跟我說你會把那些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的傢伙,跟真正守衛前線的人搞混。那些所謂鄉鎮市長或議長,他們的管理權限再大,也跟「守地」的核心——軍事防衛——搭不上邊。只有那些具備軍職身分,或在戰時肩負防守任務的,才適用。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只是最基本的常識,搞不懂的話,你的腦袋是裝飾品嗎?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這是在測試你能不能區分「一般公務員」跟「特定軍事職責」的差別。要是你連這點鑑別能力都沒有,被那些行政首長的「轄區」概念牽著鼻子走,那我看你還是在牆角罰站清醒一下吧。別讓我說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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