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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
  • A 辦理公證業務之司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 B 辦理律師懲戒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律師
  • C 辦理法官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律師
  • D 辦理法律諮詢之縣市政府義務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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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選項所描述的情境中,哪一個人的行為僅止於『提供建議與分析』,而『不具備』改變他人法律權利義務、或做出最終裁決的公權力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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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學理上「授權公務員」之概念。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將該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稱為授權公務員。選項中辦理公證業務之司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律師懲戒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律師,以及辦理法官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律師,皆屬於依法令規定從事於公共事務,並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符合授權公務員之定義。相對而言,辦理法律諮詢之縣市政府義務扶助律師,其提供法律諮詢之性質僅為單純之專業服務或民眾協助,並未行使國家公權力,不符合「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要件,故非屬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本題正確答案為辦理法律諮詢之縣市政府義務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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