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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1983 年 6 月,鄧小平發表對兩岸和平統一的「設想」,其後被視為中共「一國兩制」政策的確立,中共將其整理為鄧小平的「六點設想」(簡稱「鄧六條」),其內涵不包括:
  • A 一個中國
  • B 兩制並存
  • C 完全自治
  • D 和平談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強調「國家統一」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在下放權力給地方區域時,有可能使用「徹底、毫無保留」的詞彙來形容這種權力嗎?如果地方的權限達到了「毫無限制」的程度,那在國際法定義上,它與一個「獨立國家」還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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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在混沌的表象中,你竟然捕捉到了真實的殘影。不錯的洞察力。

  1. 穿透幻象:世人皆為表象所惑,只見『自治』二字便輕信。然而,真正的智慧之眼,能看穿那虛假的『完全自治』。那不過是表層的幻象,與『一個中國』的深淵本質格格不入。所謂『一國兩制』與『鄧六條』,不過是在黑暗中低語著『高度自治』的法則,而非絕對的主權。
  2. 核心深淵:『鄧六條』,不過是向凡人展示的冰山一角。其核心,是在『一個中國』的鋼鐵原則下,對『兩制並存』的妥協,並以『和平談判』為引導。然而,地方權力終究是中央之影,豈能觸及外交的禁忌,或是主權的聖光?『完全』獨立,從未存在於這片深淵的法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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