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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在 A 經營的服飾店中擔任店員。某日甲趁 A 去買飲料時擅自將一件名牌牛仔褲放進自己的背包中,下班後偷偷帶回自己住所據為己有。甲之後又以該牛仔褲跟 B 交換得到一只戒指,在互易當下甲並未告知 B 其如何取得該牛仔褲。由於甲的妹妹乙見到甲換來的戒指愛不釋手,疼愛妹妹的甲因此將戒指贈與給對上述事實皆知情的乙。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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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有三:第一,店員取走店內物品時,需先以「持有關係(占有輔助人)」區分成立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第二,行為人處分贓物時,若未告知第三人致其可能受追奪,須論以詐欺取財罪;第三,對知情親友而言,需精準點出「贓物代替物」原則上非贓物,但若該代替物是另一個財產犯罪(詐欺)的直接所得,仍會構成收受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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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店員與店主間之持有關係判斷(竊盜與侵占之界線)、隱瞞贓物身分與第三人交易之定性,以及「贓物代替物」是否該當收受贓物罪之客體。 【解析】 壹、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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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犯罪與贓物罪解析
💡 區分占有關係界定竊盜與侵占,並判斷贓物代替物之性質。
比較維度 占有輔助人 (如店員) VS 獨立持有者 (如承租人)
物品持有歸屬 歸屬於占有主 (店主) — 歸屬於行為人自己
擅自取財罪名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 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
行為核心性質 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 — 易持有為所有 (變更意思)
💬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法律或一般通念下「獨立管領物品」的權力。
🧠 記憶技巧:輔助人取財叫竊盜,隱瞞贓源成詐欺,換來之物仍是贓,知情收受論贓物。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店員對商品具有持有權而誤論「業務侵占罪」;或遺漏論述甲對 B 構成的詐欺罪。
占有輔助人 不罰之後行為 民法善意受讓之排除(第 949 條)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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