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警察在某大樓三樓逮捕現行犯張三後,搜索了其停放一樓的汽車,查獲槍枝一把。在移送回警察局後,警察搜索張三衣褲口袋,發現了數包海洛英。檢察官擬以該槍枝及毒品作為證據,證明張三的相關犯罪事實。試問上述的槍枝及毒品有無證據能力?請附理由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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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無票搜索」中「附帶搜索」之時空要件限制及「證據排除法則」。考生應先引出刑訴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目的(保護安全、防免滅證),接著分別檢驗「一樓汽車」是否屬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以及「警局內搜身」是否屬逮捕程序之合理延續,最後論述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應如何適用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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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對「一樓汽車」及「移送警局後之被告衣物」進行搜索,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時空要件?並進而判斷所查獲之槍枝及毒品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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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搜索緊急搜索
附帶搜索之時空界限
💡 附帶搜索須具逮捕時空緊密性,逾越範圍者依權衡法則判斷效力。
| 比較維度 | 一樓汽車搜索 (槍枝) | VS | 警局衣物搜索 (毒品) |
|---|---|---|---|
| 空間關聯性 | 非立即可觸及範圍 | — | 逮捕程序之合理延續 |
| 合法性認定 | 違法 (逾越第130條) | — | 合法 (符合第130條) |
| 證據能力 | 第158-4條權衡認定 | — | 具證據能力 |
💬附帶搜索之認定核心在於:受逮捕人是否具備實質支配力及程序延續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