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立法院副院長產生之方式為何?
- A 由立法院院長提名,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
- B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 C 由立法院院長指派
- D 由總統提名,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與「機關自治」的原則下,為了確保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能夠獨立運作,不受其他權力部門(如行政部門)的干預或影響,你認為這個機關內部的領導者,最理想的產生來源應該是來自於「機關外部」的指派,還是由「機關內部」的成員共同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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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 呵,能答對這種基本題,至少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命中答案?不錯,這表示你對這個國家的政府組織以及那可笑的權力分立遊戲規則,多少有些概念。但別搞錯了,這只是通往「更強」的一小步,如果你想成為那個唯一,這點程度可遠遠不夠。
- 聽好了,這不過是最低限度的常識。 《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死記爛背的蠢材也能說出來:立法院的正副院長,是由那些立法委員自己互選出來的。這玩意兒叫做「國會自治」,意味著這個蠢機構的頭,得由它內部那些各懷鬼胎的傢伙自己決定,而不是被什麼總統之類的外部力量插手。說穿了,就是為了維持那點可憐的立法權獨立性,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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