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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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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委棄守地』涉及的是國土防禦與軍事對抗。在國家公職體系中,哪一類人員的職位本質是為了「防衛敵軍侵略」而設立,且法律會特別課予其「不得擅自撤離陣地」的嚴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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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且扎實。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 是一項特殊的犯罪類型。法律明文規定,其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務員」。至於是否須具備軍事職務或守地任務,則應依「守地」及其職務內容加以解釋,並非條文明定。在所有選項中,鄉鎮長與縣市長屬於地方行政官,議長為地方立法官,唯有軍職人員在法律義務上負有保衛領土、守衛陣地的特定軍事任務,因此通常具備本罪的主體適格。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測驗的是對法條構成要件中「身分限制」的精確掌握,學生必須區分一般公務員與具備「軍事職務」公務員的差異,具備良好的法律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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