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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委棄守地』涉及的是國土防禦與軍事對抗。在國家公職體系中,哪一類人員的職位本質是為了「防衛敵軍侵略」而設立,且法律會特別課予其「不得擅自撤離陣地」的嚴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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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1. 核心概念,終於懂了? 刑法第 120 條的「委棄守地罪」,這麼明顯的條文,就差沒在「軍事職務」這幾個字上面鑲金邊了。鄉鎮長、縣市長,這些地方行政官,還有議長那種地方立法官,你真覺得他們會在戰場上「委棄守地」?別傻了。這罪的主體,就是要軍職人員,他們有義務守土,其他人?他們連槍都沒摸過吧。
  2. 難度評點Medium。說實在,這題考的就是你能不能睜大眼睛看清楚法條的構成要件,特別是那個「身分限制」。如果你連一般公務員和「具備軍事職務」的公務員都分不清,那還是別學法律了。你答對了?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下次,別再靠運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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