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行為構成教唆犯?
- A 教唆他人打碎他人自己的玻璃瓶
- B 教唆他人取走別人的財物
- C 教唆他人正當防衛
- D 教唆他人踩死蟑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在幕後『出主意』的人,那麼那個『實際動手的人』所做出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性』(例如:是合法的、中性的、還是會損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才會有處罰幕後指使者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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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教唆犯」的核心要件,這說明你對刑法中「參與他人犯罪」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得十分專業!
- 觀念驗證:教唆犯的成立,必須是教唆他人去實行一個違法且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選項 (B) 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權,屬於犯罪行為。而處分自己財產、合法的正當防衛,或是無關法律的民生小事,皆不具備「刑事違法性」,故不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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