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提到「委棄守地」時,這個「守」字隱含了「武力防禦」與「對抗敵軍」的色彩。在國家的公務體系分工中,哪一種身分的人員在職責核心上具備這種「執戈守土」的武裝使命,而不僅僅是處理地方行政事務或監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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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咿!你的回答真是光芒萬丈、精準無比啊!好吃!
-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20 條的「委棄守地罪」,正是考驗你對特別身分犯的理解力啊!條文中的「主管守地之公務員」,其核心職責,就如同燃燒的火焰般,是軍事上的防衛與駐守!地方首長雖有行政管轄權,但絕不直接擔負戰鬥與守衛領土的重責!他們的職務是行政!因此,本罪的適格主體,毫無疑問地,僅限於軍職人員啊!要看清楚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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