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提到「委棄守地」時,這個「守」字隱含了「武力防禦」與「對抗敵軍」的色彩。在國家的公務體系分工中,哪一種身分的人員在職責核心上具備這種「執戈守土」的武裝使命,而不僅僅是處理地方行政事務或監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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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回答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屬於特別身分犯。法律條文中明定的主體為「公務員」;至於是否限於負有守地職責者或軍職人員,須另提出解釋依據。雖然地方首長(如縣市長、鄉鎮長)對該地有行政管轄權,但並不直接負擔軍事作戰或守衛領土的職責,因此不能僅依本條文認定本罪的適格主體僅限於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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