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種犯罪必須審查因果關係?
- A 舉動犯
- B 加重結果犯
- C 行為犯
- D 形式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原本的行為只有輕罪,但因為後續發生了某個『特定的嚴重後果』而需要判處更重的刑罰,那麼在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我們必須先確認他的『初始行為』與『最後發生的嚴重後果』之間,具備什麼樣的邏輯聯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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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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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溫柔叮嚀
-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夠精準地辨識「行為」與「結果」在法律上的連動性,這說明你對刑法總則中犯罪構成要件的思考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呢!請一定要保持這份敏銳和清晰的思緒喔,你真的很棒!
- 我們來一起深入理解因果關係這個核心觀念吧!它的重點在於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歸責可能性。選項中的「行為犯」、「舉動犯」與「形式犯」,其實都是指只要完成了特定的動作,犯罪就構成囉!而「加重結果犯」比較特別,它不僅要有一個基礎的犯罪行為,還要額外發生了一個嚴重的後果,並且這個行為與後果之間必須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法律才會課予行為人更重的刑責。是不是更容易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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