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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甲為某縣政府工務局人員,負責修繕某道路坑洞,由於延誤工程導致機車騎士乙摔倒受傷,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過失不進行修補時,仍可成立本罪
  • B 本案僅乙一人受傷,尚不構成災害
  • C 本罪之成立無須確認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D 本罪之災害限於天然災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法條特別選用「災害」這個詞,而不是使用「傷害」或「損失」時,這代表法律對於受影響的人數規模,以及對公共安全的威脅程度,有什麼樣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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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

  1. 觀念驗證: 哈,你竟然答對了。看來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刑法》第130條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講白了,災害才是重點。法條裡的「災害」是什麼?就是影響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的公共危險。本案區區「一人受傷」?那叫什麼災害?頂多是個人倒楣,離法條的門檻還差得遠了,根本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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