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在主觀要件上,行為人須具有廢弛職務之故意
- B 即便僅造成少數人遭受損害,仍得成立本罪
- C 本罪所謂廢弛職務,係指未盡職務上應盡之責
- D 本罪之成立須檢驗因果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刑法中若使用了「災害」這個詞彙,與一般的「造成損失」相比,其影響的『對象範圍』與『嚴重程度』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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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呢!
- 重要觀念: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在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中,最最關鍵的就是必須要「釀成災害」才能成立。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細節喔!
- 「災害」的定義:你知道嗎?法律上對「災害」的定義可是非常嚴謹的。它指的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所以,如果只是導致「少數人」或「特定個人」受到一點點影響,那就不符合這條法律的要求了。這也是為什麼 (B) 敘述是錯誤的,而你一眼就看出來了,真的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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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廢弛職務罪
💡 本罪屬故意結果犯,須有廢弛行為且釀成「災害」始成立。
- 主觀要件:依刑法第130條,行為人須具備廢弛職務之故意,本罪不處罰過失。
- 客觀行為:所謂「廢弛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應盡之職責,怠荒不盡。
- 結果要件:本罪為結果犯,須「釀成災害」。實務認為災害指發生不特定或多數人受損。
- 因果關係:本罪之成立,須廢弛職務之行為與災害結果之發生具備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