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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在主觀要件上,行為人須具有廢弛職務之故意
  • B 即便僅造成少數人遭受損害,仍得成立本罪
  • C 本罪所謂廢弛職務,係指未盡職務上應盡之責
  • D 本罪之成立須檢驗因果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公務員的疏忽行為僅涉及極少數人的特定損害,而刑法設立此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務執行』與『公眾安全』,那麼該罪對於『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要求,應該是具備廣泛性的社會影響,還是只要有任何人受損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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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罪屬於結果犯。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須以「釀成災害」為要件。所謂「災害」,在實務與學說上通常指對公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且難以估計的損害,而非僅指個別少數人的私權損害。若僅造成少數人受損,可能涉及行政處分或民事賠償,但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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