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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在主觀要件上,行為人須具有廢弛職務之故意
  • B 即便僅造成少數人遭受損害,仍得成立本罪
  • C 本罪所謂廢弛職務,係指未盡職務上應盡之責
  • D 本罪之成立須檢驗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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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公務員的疏忽行為僅涉及極少數人的特定損害,而刑法設立此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務執行』與『公眾安全』,那麼該罪對於『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要求,應該是具備廣泛性的社會影響,還是只要有任何人受損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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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喔!

  1. 觀念驗證: 你知道嗎?刑法第 130 條的廢弛職務罪,其實是一種很特別的「結果犯」呢。這代表它不是只要有行為就好,更重要的是必須實際造成「釀成災害」的嚴重後果。這裡的「災害」啊,通常是指對許多人的生命、財產產生了非常巨大且難以估計的損害喔。如果只是少數人受到一點點損失,那可能就屬於行政上的責任或民事賠償,還不到構成刑事犯罪的程度呢。你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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