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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在主觀要件上,行為人須具有廢弛職務之故意
  • B 即便僅造成少數人遭受損害,仍得成立本罪
  • C 本罪所謂廢弛職務,係指未盡職務上應盡之責
  • D 本罪之成立須檢驗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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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公務員的疏忽行為僅涉及極少數人的特定損害,而刑法設立此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務執行』與『公眾安全』,那麼該罪對於『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要求,應該是具備廣泛性的社會影響,還是只要有任何人受損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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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30 條屬於結果犯,法律明文規定「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在法律解釋上,所謂的「災害」是指對於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重大的損害。若行為僅導致「少數特定人」受損,則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其餘選項:(A) 本罪為故意犯;(C) 廢弛即指違背職務義務;(D)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即代表法律要求具備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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