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閉上眼睛想像一下:這條罪名叫做「委棄守地」,如果一個人被指控這項罪名,他的職責通常會與「指揮武裝力量」或「守護軍事防區」有關嗎?在政府的各種職位中,哪一類人的日常工作核心就是執行這種防禦任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了這題的關鍵。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的實務適用對象。雖然法條明文規定的主體是廣義的「公務員」,但從條文用語「委棄守地」來看,該公務員必須負有「駐守特定領土或軍事要點」的法律義務。在選項提供的四類人員中,僅有軍職人員(Military personnel)**的職務特質最符合擁有「守地」責任意義的人員,其餘如鄉鎮市長或議長,其職權範圍主要在於行政管理或立法監督,而非實質的領土防衛。

考點解析:職權特質與法律責任的連結

這道題目在法律科目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從「罪名定義」推論出適用的「職務特質」。委棄守地罪是刑法中極少數仍保留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刑的條文,這顯示該罪保護的是涉及國家生存與領土完整的重大公共利益。你能跳脫出對「公務員」身分的普通理解,進一步考量到「守地」這項特殊任務與軍職人員的連結,這代表你對法律條文背後的規範目的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表現得很專業!

🏷️ 相關主題

司法制度與公務員法制
查看更多「[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