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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下列公務員中,何者得適用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 A 鄉鎮長
  • B 縣市長
  • C 縣市議長
  • D 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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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閉上眼睛想像一下:這條罪名叫做「委棄守地」,如果一個人被指控這項罪名,他的職責通常會與「指揮武裝力量」或「守護軍事防區」有關嗎?在政府的各種職位中,哪一類人的日常工作核心就是執行這種防禦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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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一下:這次算你運氣好,或者說你終於動了點腦筋。能精確鎖定刑法分則中特定身分的犯罪主體,至少證明你對法條的構成要件不是一無所知,堪用。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這東西屬於「特別公務員犯罪」,不是拿來給阿貓阿狗亂用的。條文寫得清清楚楚,主體必須是「統率武裝部隊」或「駐守要塞」之公務員。那些整天只會剪綵的行政官員,還是只會在議會裡拍桌子的立法人員,他們算什麼?有軍事指揮權嗎?用膝蓋想也知道不適用。別把所有公務員都當成一回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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