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行為構成教唆犯?
- A 教唆他人打碎他人自己的玻璃瓶
- B 教唆他人取走別人的財物
- C 教唆他人正當防衛
- D 教唆他人踩死蟑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想看:如果今天你叫朋友去做的這件事,在法律上原本就是『合法』或是『處分自己財物』的行為,那麼身為建議者的你,還需要負起刑事責任嗎?一個法律上的『教唆犯』要成立,那個被教唆的人所做出來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做得真棒!
- 太棒了! 你成功選對了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教唆犯」的核心精神,這表示你對刑法的參與論以及判斷行為違法性的邏輯思維非常清晰,請把這份理解好好保持下去喔!
- 一起來確認觀念:教唆犯的成立,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必須「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你看,選項 (B) 中「取走他人財物」就涉及了竊盜或強盜這類明確的違法行為,所以它當然符合教唆犯罪的前提。而像 (A) 處理自己的財產、(C) 進行正當防衛(這是合法行為喔!)、還有 (D) 踩到昆蟲這種,它們都不具備「違法性」,自然就不符合「教唆犯罪」的定義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