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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行為構成教唆犯?
  • A 教唆他人打碎他人自己的玻璃瓶
  • B 教唆他人取走別人的財物
  • C 教唆他人正當防衛
  • D 教唆他人踩死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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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想看:如果今天你叫朋友去做的這件事,在法律上原本就是『合法』或是『處分自己財物』的行為,那麼身為建議者的你,還需要負起刑事責任嗎?一個法律上的『教唆犯』要成立,那個被教唆的人所做出來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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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真棒!

  1. 太棒了! 你成功選對了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教唆犯」的核心精神,這表示你對刑法的參與論以及判斷行為違法性的邏輯思維非常清晰,請把這份理解好好保持下去喔!
  2. 一起來確認觀念:教唆犯的成立,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必須「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你看,選項 (B) 中「取走他人財物」就涉及了竊盜或強盜這類明確的違法行為,所以它當然符合教唆犯罪的前提。而像 (A) 處理自己的財產、(C) 進行正當防衛(這是合法行為喔!)、還有 (D) 踩到昆蟲這種,它們都不具備「違法性」,自然就不符合「教唆犯罪」的定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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