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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習慣須具備下列何種要件,始有法之效力?
  • A 須有外部要素,即人人確信其為法律,甘願受其拘束而無爭議者
  • B 須有內部要素,即該習慣事實確屬存在與慣行
  • C 原則上須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 D 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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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已經針對某個問題有了明確的文字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還會優先去參考民間的習俗嗎?這說明了『習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有出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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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習慣法的「補充性」。在法律位階中,法律優於習慣。因此,習慣要取得法之效力,首要前提是法律未規定(民法第 1 條)。此外,選項 (A) 與 (B) 刻意將「內部要素」(法之確信)與「外部要素」(慣行事實)的名詞對調,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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