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習慣須具備下列何種要件,始有法之效力?
- A 須有外部要素,即人人確信其為法律,甘願受其拘束而無爭議者
- B 須有內部要素,即該習慣事實確屬存在與慣行
- C 原則上須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 D 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已經針對某個問題有了明確的文字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還會優先去參考民間的習俗嗎?這說明了『習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有出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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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至少沒錯到離譜
- 觀念檢視: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習慣法的「補充性」原則,還知道法律位階中,法律是老大,習慣得乖乖排在後面等法律「沒規定」才有戲唱 (民法第 1 條)。那選項 (A) 和 (B) 這種把「法之確信」和「慣行事實」名詞對調的小伎倆,你能沒上當,只能說...嗯,至少不是完全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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