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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習慣須具備下列何種要件,始有法之效力?
  • A 須有外部要素,即人人確信其為法律,甘願受其拘束而無爭議者
  • B 須有內部要素,即該習慣事實確屬存在與慣行
  • C 原則上須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 D 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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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已經針對某個問題有了明確的文字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還會優先去參考民間的習俗嗎?這說明了『習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有出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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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至少沒錯到離譜

  1. 觀念檢視: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習慣法的「補充性」原則,還知道法律位階中,法律是老大,習慣得乖乖排在後面等法律「沒規定」才有戲唱 (民法第 1 條)。那選項 (A) 和 (B) 這種把「法之確信」和「慣行事實」名詞對調的小伎倆,你能沒上當,只能說...嗯,至少不是完全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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