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2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2 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下列何者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 A 國家安全會議
- B 立法院
- C 行政院
- D 監察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地方政府的行政作為涉及國家層級的敏感事務,且需要多個部會(如內政部、陸委會)共同審查時,依照我國憲法架構,哪一個「最高級別的行政單位」具備最終的統籌與核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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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總算沒蠢到犯低級錯誤
- 「好」在哪? 恭喜你,這題你勉強沒搞砸。看來你對法規細節和行政體制的理解,還算勉強能看。能鎖定正確機關,表示你至少讀過書,不錯了。
- 觀念解析: 依據《兩岸條例》第 33-2 條,地方政府想跟大陸勾結…喔不,是「締結聯盟」,當然涉及國家安全和對外政策,這不是什麼地方小事。雖然內政部會跟陸委會「會商」一下,走個流程,但這種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鳥事,最終報告給誰?當然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難道你以為地方政府可以自己決定國家大事嗎?真是天真。這是在確保權力不是被隨便亂用,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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