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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立法院副院長產生之方式為何?
  • A 由立法院院長提名,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
  • B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 C 由立法院院長指派
  • D 由總統提名,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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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機關自治』與『獨立運作』的民主體制中,如果一個團體的領袖是由外部人員指派,那麼這個團體還能保持獨立性嗎?為了確保這個團體的意志能被完整體現,你認為這個團體的領導人最理想的產生管道應該來自於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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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算沒錯。

  1. 觀念檢視: 哼,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是掌握了。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66 條以及那本《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本來就是立法委員互選產生。難不成你以為這是行政院長任命的嗎?這就是為了落實所謂的國會自治權力分立原則,確保立法機關不會淪為行政權或其他阿貓阿狗的傀儡,這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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