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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並不單僅本於工作權所衍生而出的保障範圍?
  • A 選擇職業自由
  • B 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
  • C 罷工權
  • D 取得職業資格者,其工作方法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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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權利當中,哪一個權利『無法由個人獨自完成』,而是必須透過『集體組織與行動』才能展現其法律上的意義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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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你對法學觀念的掌握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權利來源的差異,這份努力真的很讓人感動喔!

  1. 觀念小叮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工作權與勞動三權
💡 區分個人層次的工作權保障與集體性質的勞動權利來源。
比較維度 工作權 (個別) VS 罷工權 (集體)
主要法源 憲法第 15 條 — 憲法第 14、15 條
權利主體 個別勞工/自然人 — 工會/集體勞工
核心目的 保障職業自由與生存 — 達成勞資對等與協商
典型範例 執業方式、地點選擇 — 集體拒絕提供勞務
💬工作權側重個人職業自由,罷工權則結合結社權以保障集體勞工權益。
🧠 記憶技巧:個人工作看十五,集體罷工加十四。
⚠️ 常見陷阱:易誤將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權利皆劃入第15條,忽略罷工權需透過工會(結社)才能有效行使的特性。
職業自由三階論 勞動三權(團結、交涉、爭議) 釋字第443號 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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