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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在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加害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時,加害人須擔負民事賠償責任。下列何者不在民事賠償責任範圍內?
  • A 殯葬費用
  • B 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
  • C 精神慰撫金
  • D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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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人不幸在事故發生的「瞬間」就失去了生命,那麼他是否還具備「在未來日子裡,以身體參與勞動並換取報酬」的法律主體資格?這與「存活下來但身體受傷」的情況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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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民事權利主體以及損害賠償範圍的細微辨析,你能精準識破陷阱,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扎實。
  2. 觀念驗證:在民法架構下,當被害人「當場死亡」時,其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地位即告消滅。因此,被害人已無法親自主張「未來」勞動能力的減損;此時的賠償重點會轉向支出費用者(如殯葬費)或遺屬(如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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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生命權之賠償範圍
💡 被害人當場死亡時,因權利主體消滅,其賠償範圍由法律特別規定。
比較維度 侵害生命權 (死亡) VS 侵害身體健康權 (受傷)
勞動能力損失 不可請求 (主體已消滅) — 可請求 (民法第193條)
慰撫金對象 父母、子女、配偶 — 被害人本人
特殊支出 殯葬費、法定扶養費 — 增加生活上需要 (醫藥費)
💬死亡案件賠償範圍採「列舉式」,與受傷案件追求回復原狀之邏輯不同。
🧠 記憶技巧:死亡賠償:『葬、扶、慰』;受傷賠償:『醫、勞、慰』。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學生認為死亡既然無法工作,就應賠償勞動損失;但法律上死亡即無權利能力,故改由特定家屬請求法定項目。
不法侵害身體健康權 慰撫金之請求權人範圍 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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