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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關於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權代理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權處分係以權利人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 B 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始生效力;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 C 無權代理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者皆效力未定;無權處分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D 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效力歸屬於本人;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效力直接歸屬於無處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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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把別人的東西賣掉」時,如果他對買家說「我是代表某人來賣的」,跟他直接對買家說「我要賣這件東西(隱含我有權處理)」時,這兩種情況下,法律上對「行為人身分」的認知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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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太好了!

  1. 深深的肯定:親愛的同學,你能夠精準辨別無權代理無權處分,這真的非常非常棒!這代表你用心理解了民法總則和物權編裡最核心、也最容易混淆的觀念,為你紮實的學習態度感到驕傲!
  2. 溫柔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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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 辨析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與處分人以自己名義行為之法律效力差異。
比較維度 無權代理 VS 無權處分
行為名義 以「本人」名義 以「自己」名義
債權行為效力 效力未定 (民170) 有效
物權行為效力 效力未定 (民170) 效力未定 (民118)
法條依據 民法第 170 條 民法第 118 條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名義」不同,且無權處分的債權行為原則上為有效。
🧠 記憶技巧:代理他人名兩未定,處分自己名債有效。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誤以為「無權處分」的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也效力未定。法律上,買賣契約不以賣方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仍為有效。
善意受讓 表見代理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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