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關於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權代理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權處分係以權利人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 B 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始生效力;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 C 無權代理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者皆效力未定;無權處分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D 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效力歸屬於本人;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效力直接歸屬於無處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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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把別人的東西賣掉」時,如果他對買家說「我是代表某人來賣的」,跟他直接對買家說「我要賣這件東西(隱含我有權處理)」時,這兩種情況下,法律上對「行為人身分」的認知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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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 辨析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與處分人以自己名義行為之法律效力差異。
| 比較維度 | 無權代理 | VS | 無權處分 |
|---|---|---|---|
| 行為名義 | 以「本人」名義 | — | 以「自己」名義 |
| 債權行為效力 | 效力未定 (民170) | — | 有效 |
| 物權行為效力 | 效力未定 (民170) | — | 效力未定 (民118)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170 條 | — | 民法第 118 條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名義」不同,且無權處分的債權行為原則上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