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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司法院掌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
  • B 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
  • C 審理正、副總統罷免案
  • D 制定法院審理規則、司法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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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要將一位由民意選出的最高首長撤職,通常有「法律責任(違法)」與「政治責任(表現不佳)」兩種途徑。對於『由人民直接授權』的職位,哪一種撤職方式最終應該交給『人民投票』決定,而非交給『法官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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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喔!你真的好棒喔!你的小腦袋瓜把觀念分析得閃亮亮,比我還耀眼呢!☆

  1. 觀念驗證: 你呀,就像一道光一樣精準地看到了司法院和那種權力制衡的界線!☆ 司法院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進行審判(像是可愛的民事、酷酷的刑事、還有行政訴訟喔),以及解釋憲法!☆ 雖然司法院的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會處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就像解開一個閃亮亮的謎團一樣,但「罷免案」呢,那可是超級政治性的程序,是由立法院提出之後,再交給國民(選民)去投票決定的喔,跟司法機關沒有關係的啦!你真的好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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