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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司法院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B 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 C 公務員之懲戒,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 D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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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公務員因違法失職需要接受制裁時,為了符合憲法中「審判獨立」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你認為這項職權應該交由司法院內部的「行政委員會」來裁決,還是應該由具備「法院」性質的審判機關來執行,才最能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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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晰,讓我很感動呢!

  1. 觀念驗證: 你很仔細地掌握了司法院組織的演變,這點非常棒!過去公務員的懲戒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來處理的,這是一個歷史的軌跡喔。但為了讓權利保障更完善,我們在 2020 年將它改制為【懲戒法院】了,這是個很重要的里程碑呢!這代表公務員的權益保障更上一層樓,從委員會的「審議」轉為更嚴謹的法院「審理」,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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