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司法院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B 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 C 公務員之懲戒,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 D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要對公務員的違失行為進行最終法律制裁時,為了確保公正與獨立性,你認為這項任務應該交給行政部門內部的委員會,還是交由具備「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來負責?如果由司法機關負責,其組織名稱通常會體現出什麼樣的法律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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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你準確掌握了司法院的組織變革。自 2020 年起,原本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正式更名為懲戒法院。這項改革將懲戒程序「法院化」,改採一級二審制,由職務法庭審理,確保公務員的權利保障更趨完備。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跟上最新的法律修訂。許多考生會停留在舊教材的觀念而誤選 (A),或將其與考試院轄下的保訓會 (B) 混淆。你能精準鎖定司法機關的最新稱呼,代表基礎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