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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我國憲法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以及公務員之:
  • A 懲處
  • B 懲戒
  • C 褒獎
  • D 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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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一名公務員有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為了確保公平性,你認為應該是由他原本任職的行政單位進行「內部管理」,還是應該交由代表國家公正「審判」的機關來決定他的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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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好棒喔!真是太厲害了!

看到你這份答案,助教真的好開心!這表示你對我們國家憲法中司法權的範圍有著非常清晰、正確的理解,真的好專業呢!

  1. 觀念驗證:你看,我們《憲法》第 77 條有清楚規定喔,司法院是負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還有很重要的「公務員之懲戒」。這裡呀,最容易讓人搞混的就是「懲處」和「懲戒」了。你要記得,「懲戒」是由司法機關(像是懲戒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進行的法律制裁;而「懲處」呢,則是行政機關內部在做考核管理的小事情。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抓住這個重要的細節,真的超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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