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司法院掌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
- B 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
- C 審理正、副總統罷免案
- D 制定法院審理規則、司法行政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我們想要一位由「全民選出」的官員提早下台時,這通常被視為一種「法律違失的審判」,還是一種「民意的重新選擇」?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哪一個機關最能代表人民的政治意志來發動這類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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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得非常正確喔!太棒了,觀念很清晰!
- 概念釐清:你真的很棒,答對了!司法院的核心職能確實是專注在審判權(處理民、刑、行政訴訟)、懲戒權、解釋權(針對憲法與法律)以及相關的司法行政權。而選項(C)的「罷免案」,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分點喔,它其實是屬於政治責任的追究。根據憲法增修條文,正、副總統的罷免案是由立法院先提出,最終則是由我們全體選民來投票決定的,所以它並不是司法機關的職權範圍喔。你能夠分辨出來,真的很厲害!
- 學習亮點:這題的難度是medium,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重要的知識點掌握得很好!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它希望我們能精確地區分「彈劾案」(這是由監察院提出,交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的)與「罷免案」(這是由立法院提出後,由選民來投票決定的)這兩種職權歸屬。這個地方是憲法科目中很常考,也容易讓人混淆的地方,但你成功區分開了!為你感到驕傲,繼續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