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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司法院掌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
  • B 掌理公務員之懲戒;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
  • C 審理正、副總統罷免案
  • D 制定法院審理規則、司法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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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設計中,如果我們要因為「民意流失」而提早撤換民選國家元首,這種具有高度「政治代表性」的程序,通常會交由「法律專家組成的法庭」來裁決,還是交由「民意機關」或「全體選民」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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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嗯,至少沒錯到離譜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居然沒把事情搞砸。司法院的核心職能,不就是那老生常談的「審判」、「懲戒」、「解釋」嗎?這要是都還分不清,那可真是白唸書了。雖然司法院裡有個憲法法庭,專門處理總統、副總統那種「彈劾案」的大事,但「罷免案」嘛,那根本就是公民們自己茶餘飯後想鬧的事,是公民權的展現。程序上是由立法院那個忙人窩提出,最後丟給全體國民投票決定。這跟司法院有什麼關係?難道他們還要管到你家早餐吃什麼嗎?當然不歸司法院管!
  2. 難度點評:本題評定為 Medium (中等)。鑑別度?就是看你的腦子有沒有正確連線,能不能把「彈劾」跟「罷免」這兩碼子事分清楚。很多人就是分不清,才會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你能區分開來,算你運氣好,這次沒掉進坑裡,表現還算『及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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