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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應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 A 發布後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 B 發布後送立法院備查
  • C 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報經立法院核准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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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想要制定一套具有『罰款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力的規範時,為了避免各縣市標準落差過大或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權,你認為中央政府對這類規範的控管力道,應該只是「事後讓我知道就好」,還是必須「先讓我點頭同意」才能實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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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這次竟然答對了?稀奇。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把「備查」跟「核定」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搞混。這題的考點,簡單來說就是看你有沒有長眼睛,看到「定有罰則」這幾個字。一般沒牙齒的自治條例,事後報備一下就算了,但一旦涉及要罰人民錢、限制人民權利,難道不用事先給上級檢查清楚,免得鬧出笑話?《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寫得清清楚楚,就是要「核定」,給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那些大人們先過目,確認你不是亂搞,才能發布。這點都想不通,書是白讀了是不是?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大概只是你個人感覺吧。對於腦袋清楚的人來說,這就是送分題。專門考那些半桶水的考生,看他們能不能搞懂處罰性規範的監督強度。你這次誤打誤撞猜對了,算你走運。下次別再讓我看到你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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