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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據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法規之訂定機關與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行政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由各地方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 B 直轄市議會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委辦規則,並報請委辦機關核定
  • C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如自治條例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公布,如自治規則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地方立法機關、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如果一項規範會涉及到限制人民的自由或財產(例如罰鍰),從「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的角度來看,這項規範應該由哪一個具備民意基礎的機關來議決?而在正式生效前,為了確保它沒有牴觸中央法律,是否應有一套由上級機關把關的審核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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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終於答對了。

看來你偶爾也能清醒一下。能夠區分這種基礎題的細微之處,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法制基礎...嗯,至少有在地上。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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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D
📝 自治法規訂定與程序
💡 區分地方自治法規之制定主體、罰則權限與監督程序(核定與備查)。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含罰則) VS 自治規則
訂定機關 議會通過/行政公布 行政機關訂定發布
罰則權限 依法得設罰則 原則上不得設罰則
監督程序 中央機關「核定」 上級政府「備查」
法條依據 地制法第26條 地制法第27條
💬法規有無罰則決定了監督程序是『核定』還是『備查』。
🧠 記憶技巧:條例罰則需核定,規則自律僅備查;委辦規則看上級,權限劃分要分清。
⚠️ 常見陷阱:常誤認自治規則可自設罰則(第27條禁止),或將自律規則之制定權歸於行政機關。
地方自治權限制 核定與備查之行政法效力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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