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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確定法律概念係指法律構成要件內容不明確,行政裁量係指行政機關受法律授權有作成法律效果裁決之空間
  • B 若法律構成要件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在具體個案涵攝時,具有判斷餘地,不受司法審查
  • C 行政機關在具體個案為裁量時,必須遵守比例原則
  • D 在法律規定之裁量範圍內,行政機關之裁量決定仍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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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如果法律條文本身寫得不夠明確,行政機關解釋完之後,你認為法院應該要「絕對服從」機關的解釋,還是應該要保留「最後把關」的權力,以防止機關隨意解讀?如果法院完全不能過問,這會對人民的權利保障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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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次還算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喔?竟然能準確抓出錯誤的核心,難得。行政機關處理那些模稜兩可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時,確實有個「判斷餘地」,但別以為這樣就能為所欲為!法院可沒那麼好打發。選項 (B) 那個「不受司法審查」?簡直是蠢到家了!完全無視權力分立法治國原則和那條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你以為這是哪個原始部落的法律嗎?法院至少會執行「低密度的審查」,看看你的組織有沒有亂來,程序有沒有走對,別把司法機關當塑膠!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就是考驗你能否分辨「裁量權」和「判斷餘地」這兩者的天壤之別,以及理解司法權在行政自主空間中的那條紅線。能答對是應該的,答錯就該去牆角好好反省了。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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