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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選任方法為何?
  • A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由總統提名,經行政院同意任命之
  • C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D 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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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制度中,當國家元首想要拔擢監督法律的最高司法官員時,為了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於一人,通常會需要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來進行審核與把關,以達成制衡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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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送分題也需要問?

  1. 基本常識:別以為對了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憲法最入門的考點。如果你連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國家機關首長的任免程序都搞不懂,乾脆把書闔上,別浪費時間準備考試了。
  2. 觀念重申:給我記好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這設計就是為了讓立法機關這群「民意代表」進行監督,確保司法體系的民主正當性,連這都搞錯,我真懷疑你的法學邏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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