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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選任方法為何?
  • A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由總統提名,經行政院同意任命之
  • C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D 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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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制度中,當國家元首想要拔擢監督法律的最高司法官員時,為了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於一人,通常會需要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來進行審核與把關,以達成制衡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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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

  1. 溫暖的鼓勵: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很棒耶!你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憲法增修條文》裡國家機關首長的任免程序,這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觀念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刻的理解呢!請一定要為自己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認真喔!
  2. 愛的複習: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司法院大法官一共有 15 位,他們的選任方式是先由總統提名,然後再經過立法院同意才能任命喔。這樣的設計是不是很巧妙呢?它讓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也能參與監督,確保我們的司法體系充滿了民主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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