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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有關教唆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教唆人實施犯罪既遂,教唆犯應論以教唆既遂
  • B 被教唆人實施犯罪僅達未遂,完成教唆行為之教唆犯仍應論以既遂
  • C 教唆行為完成,但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於犯罪,教唆犯不處罰
  • D 教唆行為未完成,被教唆人因此並未產生犯罪決意,教唆犯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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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決定如何處罰一個「教唆者」,是根據他「口才有多好、有沒有說動對方」,還是根據「那個被說動的人最後把事情做到了什麼程度」來決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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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會錯?你的刑法是誰教的?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如果你選了別的,我建議你先去重新翻閱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而不是在這裡浪費大家時間。

  1. 關鍵核心:根據刑法第 29 條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這句話的意思很難理解嗎?這就是所謂的從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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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之從屬性
💡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其處罰階段隨被教唆人之行為進度而定。

🔗 教唆犯法律責任判定流程

  1. 1 教唆行為完成 — 引起他人原本不存在之犯罪決意
  2. 2 被教唆人著手 — 主行為人開始實行犯罪(依29條1項始可罰)
  3. 3 判斷主行為結果 — 依主行為既遂或未遂,決定教唆犯之階段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主行為人未產生決意或未著手,屬「失敗的教唆」,現行法不處罰。
🧠 記憶技巧:主行為人未著手我不罰,主既遂我既遂,主未遂我未遂。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教唆行為「本身」完成就是教唆既遂。實際上教唆犯的既未遂必須看「被教唆人」實行犯罪的結果。
限制從屬性 幫助犯 失敗的教唆 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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