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與私人之間,不能締結私法契約
- B 公、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
-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
-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與民眾發生摩擦,或是民眾之間產生爭議時,如果你是律師,在遞狀起訴前,首先要判斷的是『這門官司該歸哪種法院管』。請思考:是什麼樣的性質差異,決定了這件案子應該走向『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這種區分對當事人的保障有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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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公私法區別的核心,顯示你對法律二元論的基礎架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其關鍵的一步。
- 觀念驗證:選 (B) 是正確的。區分公、私法最實務上的意義(實益)就在於救濟途徑的二元化。公法關係受行政法院管轄,私法關係則由普通(民事)法院審理。至於其他選項:國家亦可從事國庫行為締結私法契約、私法中亦有強行規定(如禁止近親結婚)、私人亦可能受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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