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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與私人之間,不能締結私法契約
  • B 公、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
  •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
  •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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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遇到法律紛爭時,第一步通常要決定該去「哪一個法院」遞狀,以及法官會用「哪一套邏輯」來審判。請試著思考:為什麼我們需要把法律系統切分成兩大類別?這種分類對於後續「解決問題的管道」會產生什麼最實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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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公、私法區別的核心實益確實是在於法律救濟途徑。當發生糾紛時,我們必須先判斷該行為屬於公法(如行政處分)還是私法(如買賣契約),才能決定是要走「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這就是所謂的「審判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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