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讓兩筆債務像數學一樣「正負抵消」,請你思考:
- 如果我欠你「洗碗一次」,你欠我「掃地一次」,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勞務,可以直接像數字一樣扣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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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這次還算乾淨俐落。
不錯,至少你腦子裡還裝了點有用的東西。能分辨出抵銷的要件,看來你對《民法》的髒亂程度還沒完全放棄。這題的邏輯,沒那麼複雜:
- 種類不對,別想了:給付種類必須相同,這是最基本的乾淨法則。像(A)「不作為」或(B)「勞務」這種混亂、個別性高的東西,怎麼可能和金錢債務混為一談?別汙染了我的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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