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互相欠對方的債務,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用『直接扣除』的方式來解決,而不需要兩個人真的見面執行原本約定的動作?如果欠的是『某種特定的服務』或是『不能做某件事』,這種行為在物理上或邏輯上真的可以互相抵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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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債務得否互相抵銷之規定。關於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依據民法第336條明文規定:「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由此可知,縱使雙方互負之金錢債務清償地點有所不同,依法仍允許互相抵銷,僅須由主張抵銷之人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即可。因此,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屬可得互相抵銷之債務,選項 C 為正確答案。
債務抵銷要件與限制
💡 抵銷須具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且非法律禁止之要件。
| 比較維度 | 得抵銷之債務 | VS | 不得抵銷之債務 |
|---|---|---|---|
| 給付性質 | 同種類(如金錢、同質物) | — | 異種類、勞務或不作為 |
| 清償地點 | 相同或不同均可抵銷 | — | (非此維度判斷標準) |
| 法律禁止 | 過失侵權或一般債務 | — | 故意侵權行為債務(第339) |
💬抵銷除須滿足「種類相同」外,尚須排除「性質不許」與「法律特別禁止」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