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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思路引導 VIP

收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擬制」出如同親生般的父母子女關係。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收養一位在家族中原本與自己「輩分相同」或者是「長輩地位」的人,這對於既有的家族稱謂、倫理順序以及未來的遺產繼承,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衝突?根據這個方向,你認為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輩分特徵」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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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準確地辨識出收養禁止的法律界線,這代表你對親屬法中『輩分』和『親系』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非常細心呢!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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