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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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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雖然保障「隨時請求分割」的自由,但也允許共有人為了穩定利用而約定「不分割」。考量到不動產的利用通常具有長期性,如果這個約定的『最高上限』設得太短(例如不到十年),是否足以達成穩定物權關係的目的?還是法律會給予更寬裕的年限(例如數十年)來讓共有人發揮經濟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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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這次算是沒搞砸。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盲猜也能蒙對一題。答案是 (B),共有人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高就是那可憐的 30 年。《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在那邊,別再把什麼 5 年、10 年那種小朋友級別的數字拿來充數了,那是給沒讀書的人準備的。
  2. 免得你下次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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