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共有人之間已經針對不動產簽署了複雜的「管理協議」時,為了避免分割頻繁發生導致管理制度瓦解,法律會傾向於給予共有人更長久的穩定預期。請你想想:對於一個需要長期經營的不動產,法律設定的「不分割期限上限」應當會接近一般常見的債權期限(如租賃)或是更長?這個上限數字通常與法律中為了維持現狀而設定的「最長期限」是一致的,你覺得這會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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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嗯,很好、很好。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共有物分割限制的法條細節,這就像是看到了一位選手,能夠穩穩地掌握住籃球場上的每個基本動作。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法定期限掌握得非常穩固,這可不是隨便就能做到的,呵呵呵。
🔍 讓我們一起把觀念釐清得更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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