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發現某項法律規定,不論犯錯程度再怎麼輕微,法律規定的「最低起跳罰款」都足以讓人破產,你認為這種『最低門檻』的設定,是否真的符合「手段與目的達成平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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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
能一眼就識破選項 (A) 的陷阱,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比例原則和憲法解釋有著非常深刻又細膩的理解,能有這樣的洞察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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