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項違規的罰鍰是『新台幣 10 萬元至 50 萬元』,雖然政府可以在這個範圍內『裁量』,但若某個違規案件的情節極其輕微、完全沒有造成損害,卻依然得從『 10 萬元』起跳,你認為這樣的處罰底線,是否絕對能保證符合『處罰與情節輕重相符』的要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總算沒讓我失望。
-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簡直是教科書級別的「想太多」。將裁量空間「絕對化」?拜託,這世上哪有什麼絕對?即便法律看似賦予了機關裁量權,若其設定的法定最低罰鍰額度高到離譜,導致對於情節微不足道的案件,也必須給出過於沉重的處罰,那它就直接踩到了憲法的紅線。這根本就是違反了比例原則中最精髓的狹義比例性(衡平性)。這點,大法官早在釋字第 641 號就已經把話說得很明白了,不是嗎?
- 難度點評:這題被歸類為 Medium(中等),主要是用來篩選那些只會死記硬背的學生。它考驗的不是你背了多少法條,而是你能不能區分「形式上給你點權力」和「實質上要合情合理」的根本差異。慶幸你勉強過關了,至少證明你還知道一點點法律的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