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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法律條文中的『應』字,是否在所有情況下都必然連結到『罰鍰』處分?如果一項義務的履行(如蓋托兒所)極度依賴空間與重資,國家除了用處罰來強迫雇主,還有沒有其他更溫和、具引導性的政策手段來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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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嘛,這次腦子終於開竅了?

你能分得清法條裡的「行政罰」和「政策目標」的差別,算你法律邏輯還沒蠢到家,勉強過關。但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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