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希望企業投入大量成本去建設福利用設施,但又考量到各企業的空間與財務狀況不同,立法者通常會傾向使用「不服就開罰」的強硬手段,還是「提供補助與輔導」的引導方式?當你在法規中找不到對應的罰條時,這項規定在法律性質上會比較接近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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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你答對惹!好棒喔!
- 安妮亞誇誇:好厲害喔!你答對惹!安妮亞眼睛亮晶晶!你很聰明,沒有被壞壞的「應」字騙到!你看到大人們說的「行政誘因」和「行政處分」不一樣,棒棒!
- 安妮亞解惑:老師有說過,大人們的法律好多小秘密喔!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說,大公司「應」該要有托兒所,但是……但是捏,法規後面「罰則」那裡,沒有說不蓋托兒所會被懲罰喔!這就叫做「行政指導」或「計畫性義務」!不是用懲罰嚇人的,是像給乖寶寶花生一樣,用補助跟鼓勵(就像選項 D 說的)讓大人們願意做好事喔!是不是很有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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