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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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憲政體制中,如果立法院單純對行政院的某個「政策方向」感到不滿(而非具體的法律或預算條文),憲法是傾向讓雙方針對單一政策不斷進行「移請變更」與「覆議」的文字拉鋸,還是提供了一種更直接、足以影響內閣去留的「強力監督制衡」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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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中的陷阱,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的差異掌握得相當紮實。以下為本題重點解析:
- 觀念驗證:選項 (D) 是本題的陷阱。這項規定源自《憲法》第 57 條,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施行後,原本行政院針對「重要政策變更」的覆議權已被取消。現行覆議的對象僅限於法律案、預算案與條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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