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互相欠債,要能直接『互抵』而不造成混亂,這兩筆債務的『內容物』應該要具備什麼樣的共通特性?此外,若某筆債務涉及的是『個人的特定行為』或『故意傷害他人的賠償』,在法律公平正義的考量下,還能讓債務人輕易地說抵銷就抵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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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依據《民法》第 334 條,抵銷必須符合種類相同(如皆為金錢)且均屆清償期。選項 (C) 的金錢債務性質相同,且《民法》第 336 條特別規定,即便清償地不同,仍然可以抵銷,只需賠償他方因抵銷而受的損害。這展現了抵銷制度簡化給付程序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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