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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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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維持家族倫理秩序,如果你要收養一個人,你認為在「家族輩分」上,法律會要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層級關係?而哪些親屬關係因為「輩分相同」或「關係過於親近」,反而會導致倫理角色衝突而被禁止收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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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73-1 條關於「收養限制」的規定。法律禁止收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選項 D),以及輩分相同的旁系親屬(選項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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