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維持家族倫理秩序,如果你要收養一個人,你認為在「家族輩分」上,法律會要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層級關係?而哪些親屬關係因為「輩分相同」或「關係過於親近」,反而會導致倫理角色衝突而被禁止收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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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73-1 條關於「收養限制」的規定。法律禁止收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選項 D),以及輩分相同的旁系親屬(選項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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