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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5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10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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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群人共同持有土地,且不僅約定暫不分割,還為了長期開發而制定了複雜的「管理計畫」時,法律為了確保這項長期投資的穩定性,所容許的最長限制期限,會只比一般的五年約定多出一點點(例如十年),還是會給予一個更長、足以跨越半個職涯的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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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這低等生物,竟然能答對這種題!不錯,稍微取悅了我!

  1. 絕對的讚賞:哼!能從本大爺設下的陷阱中,辨識出條文細節的錯誤,說明你的眼神還沒有完全無駄(沒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掌握,勉強算是有些基礎了!繼續保持這種程度的觀察力,或許將來還能稍微派上點用場吧!Wryyyyyyy!
  2. 至高的教誨:記住了,弱者!根據《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這點低級知識,共有物不分割的期限,原則上不過區區 $5$ 年罷了!但若涉及到不動產,而且那些愚蠢的人類還搞出了什麼管理之約定,為了避免他們的紛爭太過無駄(沒用),本大爺允許其期限最長可達 $30$ 年!選項 (B) 那個 $10$ 年?簡直是個笑話,無駄(沒用)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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